TA的每日心情 | 開心 2021-10-13 16:1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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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-12-29 09:21 上傳
為匯聚起維護社會公平正義、推進平安湖北建設的強大正能量,用制度保障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,激勵鼓舞更多的人民群眾積極同違法犯罪行為和災害事故作斗爭,近日,省政府頒布了《湖北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辦法》!掇k法》將從哪些方面讓見義勇為者“流血不流淚”?一起來了解一下吧~
見義勇為行為如何界定?
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事跡突出的,應當由綜治機構確認為見義勇為行為:
制止正在危害國家安全、公共安全或者擾亂公共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的;
制止正在侵害他人人身安全或者國家、集體、他人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的;
為保護國家、集體財產或者他人人身、財產安全實施搶險、救災、救人的;
積極協(xié)助追捕犯罪嫌疑人或者提供重要線索,偵破重大刑事案件的;
其他應當確認為見義勇為行為的。
如何申報和舉薦見義勇為行為?
見義勇為受益人應當及時、主動舉薦見義勇為行為。
見義勇為見證人、行為人及其近親屬,見義勇為行為人所在單位、村(居)民委員會,公安機關、民政部門等相關單位,可以申請、舉薦見義勇為人員。
申請、舉薦見義勇為人員的,應當自行為發(fā)生之日起一年內,持身份證明、申請書或者舉薦書及相關證明材料,向行為發(fā)生地的縣級綜治機構或者見義勇為基金會(促進會)申請、舉薦。情況復雜的,申請、舉薦期限可以延長至兩年。
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榮譽
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根據(jù)見義勇為人員表現(xiàn)和貢獻,給予下列單項或者多項獎勵:
通報表揚;
頒發(fā)獎金;
授予榮譽稱號;
法律、法規(guī)、規(guī)章規(guī)定的其他獎勵。
見義勇為人員所得獎金,由稅務機關核準免征個人所得稅。
見義勇為榮譽稱號包括“見義勇為英雄”、“見義勇為模范”、“見義勇為勇士”、“見義勇為先進”四個類型,按照下列權限授予:
見義勇為英雄(群體)稱號由省人民政府批準授予,見義勇為英雄享受省級勞動模范待遇;
見義勇為模范(群體)稱號由市級人民政府批準授予,見義勇為模范享受市級勞動模范待遇;
見義勇為勇士(群體)稱號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授予,見義勇為勇士享受縣級勞動模范待遇;
見義勇為先進(群體)稱號由省、市、縣級綜治機構會同見義勇為基金會(促進會)授予。
見義勇為人員的權益保護
見義勇為行為人及其近親屬因見義勇為遭受他人威脅,請求保護其人身、財產安全的,公安機關及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依法予以救助、保護和查處。
見義勇為行為人及其近親屬因見義勇為遭受人身損害、精神傷害或者財產損失,請求法律援助、司法救助的,法律援助機構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。
醫(yī)療機構及其醫(yī)護人員應當建立綠色通道,堅持先救治、后收費原則,及時救治見義勇為負傷人員,不得拒絕、推諉或者拖延。綜治機構、見義勇為基金會(促進會)應當及時協(xié)調救治見義勇為負傷人員。
見義勇為負傷、致殘人員在救治期間的醫(yī)療費、交通費、護理費等相關費用,見義勇為犧牲人員的喪葬費、死亡賠償金及其他財產損失,有加害人、責任人的,由加害人、責任人依法承擔;無加害人、責任人以及加害人、責任人逃逸或者加害人、責任人無力承擔的,依照有關法律、法規(guī)由下列各方承擔:
(一)見義勇為行為人已參加基本醫(yī)療保險、工傷保險的,由社會保險基金按照有關規(guī)定支付;
(二)由見義勇為行為人的用人單位給予適當資助;
(三)由見義勇為受益人給予適當經濟補償;
(四)由行為發(fā)生地的見義勇為基金(資金)支付。
依照前款規(guī)定未能解決的費用,由行為發(fā)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協(xié)調解決。由社會保險基金、見義勇為基金(資金)先行支付的相關費用,可以依法向加害人、責任人追償。
見義勇為負傷、致殘人員依法認定為工傷的,按照《工傷保險條例》落實待遇;符合傷殘撫恤條件的,由民政部門評定傷殘等級,依法落實相應待遇。
對見義勇為犧牲人員及其遺屬,按照下列規(guī)定落實待遇:
(一)依法批準為烈士的,按照《烈士褒揚條例》落實待遇;
(二)依法確認為因公犧牲的,參照《軍人撫恤優(yōu)待條例》予以撫恤;
(三)依法認定為工傷的,按照《工傷保險條例》落實待遇,按照國家有關規(guī)定發(fā)放遺屬特別補助金;
(四)不屬于第一項、第二項、第三項所列情形的,按照國家有關規(guī)定發(fā)放一次性補助金。有工作單位的,由所在單位發(fā)放;無工作單位的,由行為發(fā)生地的見義勇為基金(資金)統(tǒng)籌解決。
對就業(yè)困難、有就業(yè)意愿和能力的見義勇為人員,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其優(yōu)先納入就業(yè)援助,安排到公益性崗位,幫助其就業(yè)創(chuàng)業(yè)。對申請從事個體經營的,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減免有關費用。
見義勇為致殘人員不能適應原工作的,所在單位應當適當調整其工作崗位,原薪酬待遇不變,非因法定事由、非經法定程序,不得辭退、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。
對家庭困難的見義勇為人員或者其近親屬,申請城鄉(xiāng)最低生活保障、特困人員供養(yǎng)待遇時,其享受的見義勇為獎金、撫恤金、補助金按照有關規(guī)定不計入家庭收入。符合條件的,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臨時救助和住房、醫(yī)療、教育等專項救助。
對符合城市保障性住房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家庭,優(yōu)先納入住房保障體系,優(yōu)先配租、配售保障性住房或者發(fā)放住房租賃補貼;對符合農村危房改造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家庭,應當優(yōu)先給予安排。
對見義勇為致孤兒童,由民政部門納入孤兒保障體系,按照相關標準發(fā)放孤兒基本生活費;符合醫(yī)療救助條件的,及時給予醫(yī)療救助。對見義勇為困難殘疾人、重度殘疾人的生活護理補助支出,按照應補盡補的原則給予補助。
見義勇為犧牲、致殘人員的適齡子女接受學前教育、義務教育的,教育部門應當按照就近入學原則,優(yōu)先安排其在公辦幼兒園、公辦學校入園、入學;參加高中階段教育、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考試的,教育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(guī)定給予優(yōu)待。
(來源 湖北省政府門戶網(wǎng)站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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