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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藥品到國家食品藥品監(jiān)督管理局查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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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4-8-3 23:25 上傳
二、目前保健食品的批準文號有兩種類型:
1、“衛(wèi)食健字”到衛(wèi)生部網站查詢,具體方法如下:打開衛(wèi)生部官方網站,點擊網站右邊的“數據查詢”欄中的“健康相關產品查詢”,在彈開的頁面中點擊“保健食品批準公告目錄”,然后根據產品的批準年限選擇查詢即可。
2、“國食健字”到國家食品藥品監(jiān)督管理局網站查詢,具體方法如下:打開國家食品藥品監(jiān)督管理局的官方網站,點擊網站右邊的“基礎數據查詢”欄中的“保健食品”,在彈開的頁面中點擊“保健食品”,然后輸入產品的相關信息即可查詢(最好輸入產品的名稱)。
《關于統(tǒng)一換發(fā)并規(guī)范藥品批準文號格式的通知》(國藥監(jiān)注[2002]33號) 2002年01月28日 發(fā)布
各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藥品監(jiān)督管理局,解放軍總后衛(wèi)生部:
藥品批準文號是藥品生產合法性的標志!端幤饭芾矸ā芬(guī)定,生產藥品“須經國務院藥品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批準,并發(fā)給藥品批準文號”。由于歷史的原因,目前,已上市藥品的批準文號的格式不盡相同,這種情況,不利于進行統(tǒng)一管理和監(jiān)督。為加強藥品批準文號管理,根據國家藥品監(jiān)督管理局《關于做好統(tǒng)一換發(fā)藥品批準文號工作的通知》(國藥監(jiān)注〔2001〕582號)要求,現(xiàn)又規(guī)范了新的藥品批準文號格式,并將在近期對全國藥品生產企業(yè)已合法生產的藥品統(tǒng)一換發(fā)藥品批準文號。現(xiàn)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:
一、藥品批準文號格式:國藥準字+1位字母+8位數字,試生產藥品批準文號格式:國藥試字+1位字母+8位數字;瘜W藥品使用字母“H”,中藥使用字母“Z”,通過國家藥品監(jiān)督管理局整頓的保健藥品使用字母“B”,生物制品使用字母“S”,體外化學診斷試劑使用字母“T”,藥用輔料使用字母“F”,進口分包裝藥品使用字母“J”。數字第1、2位為原批準文號的來源代碼,其中“10”代表原衛(wèi)生部批準的藥品,“19”、“20”代表2002年1月1日以前國家藥品監(jiān)督管理局批準的藥品,其它使用各省行政區(qū)劃代碼(見附件一)前兩位的,為原各省級衛(wèi)生行政部門批準的藥品。第3、4位為換發(fā)批準文號之年公元年號的后兩位數字,但來源于衛(wèi)生部和國家藥品監(jiān)督管理局的批準文號仍使用原文號年號的后兩位數字。數字第5至8位為順序號。有關批準文號的換發(fā)說明見附件二。
二、每種藥品的每一規(guī)格發(fā)給一個批準文號。除經國家藥品監(jiān)督管理局批準的藥品委托生產和異地加工外,同一藥品不同生產企業(yè)發(fā)給不同的藥品批準文號。
三、自2002年1月1日以后批準生產的新藥、仿制藥品和通過地方標準整頓或再評價升為國家標準的藥品,一律采用新的藥品批準文號格式。
四、自2002年1月1日以后批準發(fā)給的化學藥品《進口藥品注冊證》,其注冊證號格式亦作部分改變,其中字母“X”改為“H”,其它部分不變。原已發(fā)給的舊格式注冊證號在換發(fā)《進口藥品注冊證》時用新格式取代。
五、藥品批準文號及化學藥品的進口藥品注冊證號換發(fā)后,印有原格式批準文號及注冊證號的包裝標簽在2003年6月30日后禁止流通使用。
附件:
1.藥品批準文號采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(qū)劃代碼
2.統(tǒng)一換發(fā)并規(guī)范藥品批準文號格式說明
國家藥品監(jiān)督管理局
二OO二年一月二十八日
附件一:
藥品批準文號采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(qū)劃代碼
代碼
| 。ㄗ灾螀^(qū)、直轄市)
| 代碼
| 。ㄗ灾螀^(qū)、直轄市)
| 110000
| 北京市
| 420000
| 湖北省
| 120000
| 天津市
| 430000
| 湖南省
| 130000
| 河北省
| 440000
| 廣東省
| 140000
| 山西省
| 450000
| 廣西壯族自治區(qū)
| 150000
| 內蒙古自治區(qū)
| 460000
| 海南省
| 210000
| 遼寧省
| 500000
| 重慶市
| 220000
| 吉林省
| 510000
| 四川省
| 230000
| 黑龍江省
| 520000
| 貴州省
| 310000
| 上海市
| 530000
| 云南省
| 320000
| 江蘇省
| 540000
| 西藏自治區(qū)
| 330000
| 浙江省
| 610000
| 陜西省
| 340000
| 安徽省
| 620000
| 甘肅省
| 350000
| 福建省
| 630000
| 青海省
| 360000
| 江西省
| 640000
| 寧夏回族自治區(qū)
| 370000
| 山東省
| 650000
|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(qū)
| 410000
| 河南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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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二:
統(tǒng)一換發(fā)并規(guī)范藥品批準文號格式說明
一、凡原衛(wèi)生部核發(fā)的藥品批準文號,統(tǒng)一換發(fā)為國藥準(試)字相應類別,數字前兩位為“10”,3、4位為原批準文號年份的后兩位數字,后4位順序號重新編排。如:“衛(wèi)藥準字(1997)X-01(1)號”換發(fā)為“國藥準字H10970001”。
二、2001年12月31日以前由國家藥品監(jiān)督管理局核發(fā)的藥品批準文號,凡不同于新的批準文號格式的,也按新格式進行統(tǒng)一換發(fā)。原年份為“1998”、“1999”的,換發(fā)后第1、2位為“19”;原年份為“2000”、“2001”的,換發(fā)后第1、2位為“20”。第3、4位仍為原批準文號年份后兩位。詳見下表:
原文號
| 新文號
| 順序號
| 國藥準(試)字X00000000系列
| 國藥準(試)字H00000000
| 不變
| 國藥準(試)字(1998)X -0000號系列
| 國藥準(試)字H19980000
| 重新編排
| 國藥準(試)字(1999)X –0000號系列
| 國藥準(試)字H19991000
| 自1000起編排
| 國藥準字XF00000000系列
| 國藥準字H00000000
| 自3000起編排
| 國藥準字(1998)XF -0000號系列
| 國藥準字H19980000
| 自3000起編排
| 國藥準字(1999)XF -0000號系列
| 國藥準字H19990000
| 自4000起編排
| 國藥準(試)字(1998)Z -0000號系列
| 國藥準(試)字Z19980000
| 不變
| 國藥準(試)字(1999)Z -0000號系列
| 國藥準(試)字Z19991000
| 自1000起編排
| 國藥準字ZF00000000系列
| 國藥準字Z00000000
| 自3000起編排
| 國藥準字(1998)ZF -0000號系列
| 國藥準字Z19980000
| 自3000起編排
| 國藥準字(1999)ZF -0000號系列
| 國藥準字Z19990000
| 自4000起編排
| 國藥準(試)字(1998)廠家S –0000號系列
| 國藥準(試)字S19980000
| 重新編排
| 國藥準(試)字(1999)廠家S –0000號系列
| 國藥準(試)字S19991000
| 自1000起編排
| 國藥準字SF00000000系列
| 國藥準字S00000000
| 自3000起編排
| 國藥準字(1998)SF -0000號系列
| 國藥準字S19980000
| 自3000起編排
| 國藥準字(1999)SF -0000號系列
| 國藥準字S19990000
| 自4000起編排
| 國藥準字(年號)D -0000號系列
| 國藥準字T00000000
| 重新編排
| 國藥準字(年號)J (S)-0000號系列
| 國藥準字J00000000
| 重新編排
| 藥用新輔料批準文號
| 國藥準字F00000000
| 重新編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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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原省級藥品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核發(fā)的藥品批準文號,換發(fā)時,應根據其原批準文號中的省份簡稱,在新格式藥品批準文號中使用相應省份代碼,新批準文號數字第3、4位為換發(fā)年份的后兩位,順序號重新編排。
例如,原化學藥品“京衛(wèi)藥準字(1996)第000001號”換發(fā)為“國藥準字H11020001”,字母和數字含義依次是:“H”為化學藥品,“11”為北京市的行政區(qū)劃代碼前兩位,“02”為換發(fā)之年2002年的后兩位數字,“0001”為新的順序號。
通過地方標準整頓或再評價升為國家藥品標準的藥品,現(xiàn)為地方藥品批準文號,或已經換發(fā)為國藥準字XF00000000等類型,但不同于新批準文號格式的,也應按上述要求,加入省份代碼,進行統(tǒng)一換發(fā)。中藥藥品批準文號換發(fā)后,不再使用“ZZ××××-”前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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